夫妻分居期间个人债务
文成县律师网
2025-04-27
在分居期间,如果一方为了个人享乐(如购买奢侈品、个人旅行等)而借款,这通常被视为个人债务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,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,以及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,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。因此,个人享乐借款不属于上述情形,应由借款人个人承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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